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制度:是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旨在管理政府采购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和惯例,其表现形式是一国惯例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和惯例。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政府采购实施的重要保障,它是将国家机关所使用的一切物资或服务的采购与供应都集中于政府采购组织管理的统一模式。
公开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单位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选择方式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协商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直接到市场了解比较物资或者服务质量、价格等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如专利产品、合同追加等),只能由一家供应商供货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财政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按财政部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1、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 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20%以上;
3、 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4、 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5、 财政部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